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征管事项 两部门发文延续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6-02-03来源:未知 作者:acetouzi 点击: 次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1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正在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规范、优化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体系,充分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诉求。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公告》的出台对存量优惠政策予以系统梳理和优化,使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标更加明确、体系更加规范、机制更加合理、协同更加高效,进而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配置。这既有助于巩固近年来增值税深化改革的成果,也是更好发挥税收调节功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表示,《公告》明确绝大多数优惠政策继续有效,释放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经营预期的积极信号。同时,《公告》着力于精准施策,推动增值税优惠政策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可以有效提升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边际效益,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在“刀刃”上。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还对增值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从《公告》规定来看,税务部门尽量减少自然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黄立新表示,“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代扣代缴两种方式都未涉及,才适用兜底方式,就其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就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征管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基于上述条款规定,《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一直执行的征管口径,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根据《征管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需要提醒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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