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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抓“怪鱼”是一次成功的科普:应对外来物种侵袭,我们还应做些什么?

时间:2022-09-08来源:王牌智库 作者:acebm 点击:

  8月26日晚,汝州市中央公园云禅湖水域发现的“怪鱼”鳄雀鳝被抓住了,而且不止一条,共两条,已被无害化处理,且对湖区进行了专业消毒。至此,历时一个多月的抽水抓“怪鱼”事件告一段落。此次事件,引发了全国网友的疯狂围观和热议。
 
  

  在全民围观汝州抽水抓“怪鱼”事件的同时,江苏、湖南、山东、宁夏等地也在自然或人工水体中发现鳄雀鳝。而且,在过去的数年里,鳄雀鳝已在全国东西南北不同区域都有野外分布记录。“怪鱼”事件时有零星发生,反映的都是外来物种侵袭的生态治理问题,也暴露出普通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不足、中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治不足、市场及政府监督管理不足等诸多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在加速弥补短板,尽快凝聚共识,筑牢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系统防护网。
 
  以汝州抽水抓“怪鱼”公共事件为鉴,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我们应该从“三大不足”转向加速做好“三大准备”。在此次公共事件中,汝州的做法和经验成为一次很好的外来物种科普行动、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必将促进全社会对外来物种的规范管理机制的建立。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我国持续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持久战中,此次汝州抽水抓“怪鱼”公共事件一定会成为加速中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影响力事件。希望更多的人能记住汝州为此所做的努力,全社会形成警惕外来物种入侵的意识、外来物种入侵领域违法必惩的法律观念、规范外来物种引入的市场行为等。
 
  一是尽快做好从“认识不足”转向全民持续科普宣传的准备
 
  引发围观的“怪鱼”风波既是一堂科普生物课,也是一堂面向社会的法治课——无视法律法规肆意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公众也都应该在心中画上一条“生物入侵”的警戒线,不给外来有害生物可趁之机。保持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每个人都是责任人。
 
  ——澎湃新闻评论
 
  生物入侵并不是新话题。从更广泛的意义来看,“抽湖抓鱼”是件稀奇事,却堪称一堂生动的生物公开课。
 
  ——央视热评
 
  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甚至不惜把湖水抽干,目的就是要抓两条鳄雀鳝,值得吗?这个问题一直是全国网友所关注的问题。然而,伴随连日来新闻报道的深入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围观网友逐步从“看热闹”的心态,扭转到清楚地认识到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的共识上来。汝州抽水抓鱼事件成了一场生动的科普宣传课堂。
 
  值得不值得的争议恰说明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认识的不足,当然这方面的科普工作远远也不足以让人们在价值观上保持高度一致。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外来物种是在自然和半自然的生态系统和环境中建立的种群,当其改变和危害本地生物多样性时,就是一个外来入侵物种,其造成的危害就是外来生物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是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物种灭绝的最大原因之一,也是威胁全球粮食安全的因素之一。外来物种入侵主要有几个方面危害:一是造成农林产品、产值和品质的下降,增加成本;二是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特别是侵占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造成本地物种死亡和濒危;三是对人畜健康和贸易造成影响。
 
  我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迄今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215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威胁当地物种和生态系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我国发现了50种,对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等造成严重危害。
 
  鳄雀鳝在生态良好的水域毫无天敌,一旦产卵成功,很容易形成种群,并流窜到其他水域,届时再花费人力物力去清除,代价将会更加无法估量。考虑到5-8月份,建议各方须继续加强监测,免除后患。
 
  全国各级各类媒体以及相关科普单位应当将物种入侵的案例,以及危害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达到老少皆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程度。尤其是对一些外来生物入侵的动植物持有人,应当谨慎种植饲养,在“放生”与“杀生”之间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二是做好从“有法可依”走向“执法必严”的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普查、科学防控,长效管理,防范和应对力度不断加大。近日,多地农业农村部门已着手开展针对包括鳄雀鳝在内的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
 
  ——人民日报评论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和防治,已初步建立了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而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同时《办法》明确,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日,江苏、浙江、吉林等多地陆续开展外来入侵水生动物普查,通过收集相关数据、样本,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主要传播扩散途径、风险等级和扩散蔓延趋势等,为外来入侵水生物种的科学防控、有效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而汝州此次抽水抓“怪鱼”事件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实施的时间点是“重合”的,有意无意地成为了一次普法实践。保护生态环境无小事,责大于天,以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对于类似外来物种侵袭的情况必须零容忍,必须采取果断行动以绝后患。
 
  当前,法律法规的制定已为抵制物种入侵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下一步,加强执法必严,严格管控外来物种引入及交易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仅是鳄雀鳝,其它危害性较强的物种也不再是“漏网之鱼”。
 
  三是做好从“管理不足”转向“规范管理”的准备
 
  几千万网友们看的不仅是“热闹”,更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门道”。这是针对盲目放生和弃养的一种反思,不经意的个人行为带来的是大量公共资源的损耗。
 
  ——央视热评
 
  此次汝州发现的鳄雀鳝很可能属于人为放生。电商网购平台的销售缺乏专业监管也为今天放生行为的失控埋下了伏笔。此事件发生后,多个电商平台纷纷下架“鳄雀鳝”,而之前,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轻松买到鳄雀鳝幼苗或活体鱼。外来物种的监管在于执法层面,主要包含入境和流通两个层面。
 
  外来物种以合法形式申报入境,或者避开了海关监管以极其隐匿的违法形式入境。对于依法申报入境的物种,强化主体责任,以实验室研究、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物种必须限定在24小时可监控的密闭场所内。对于违法入境的概率必须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技术支持等手段予以降低。
 
  流通就在于很多情况之下,存在一些或自觉或不自觉的、人为导致的物种逃逸,从而造成了环境的破坏,甚至危害了公众安全,而这些行为并非24小时都在监管范围之内。流通环节必须强化邮寄管理,尤其是加大对邮寄活物的监管力度。同时,市场管理部门对于动植物交易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线下线上都应当有相应的举措,逐步完善落实相应的追溯监管制度。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一个专项网络举报体系,全民参与,对于不认识的物种都可以拍照发到网站系统识别,一旦识别为入侵物种,第一时间交由当地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处置,依法处理。
 
  结    语:
 
  各类外来物种入侵事件不时发生,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警惕和重视,唯有做足准备,才能最大限度地守护生态安全。从完善法律到强化监管,再到全民参与,有“备”方能无患。
 
  此次,汝州市面对外来物种“鳄雀鳝”的侵袭,重拳出击,采取抽水抓“怪鱼”的果断行动,有效避免了更大生态危害的发生,为各地正确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打了一个样儿。希望各地都能提高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视程度,妥善应对,让入侵生物如同汝州发现的鳄雀鳝一样,全部落入网中,切实守护一方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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