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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辉县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时间:2017-05-22来源:王牌智库 作者:王牌智库 点击:
  
        第一条: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引进辉县市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辉县市经济建设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引荐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高新技术项目;2.工业类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农业类项目投入运营,三产类项目(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除外)全部建成开业;3.项目到位资金真实、资料齐全,且在市招商局登记备案;4.项目必须在辉县市注册为法人企业,并且在辉县市纳税。
 
  第三条:奖励依据(一)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和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奖。(二)内资项目1.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和设备)的一定比例计奖。2.经营类项目(在辉县市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项目),按该企业纳税辉县市财政实际留成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奖。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外资项目1.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按4‰计奖;2.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按5‰计奖;3.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予以奖励。(二)内资项目1.工业项目,按照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为起点奖励:(1)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3‰奖励;(2)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按4‰奖励;(3)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5‰奖励;(4)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予以奖励。2.经营类项目,按该企业纳税辉县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30万元为起点,按5%计奖,奖励期限为2年。
 
  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登记。在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初始,引荐人到市招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辉县市招商引资项目初始登记表》。(二)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30日内,引荐人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三)审核。由市政府组织招商、统计、土地、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60日内兑现奖励。
 
  第六条:奖励时间。项目投产后,符合奖励条件并经过市政府确认后兑现奖励。
 
  第七条:引荐人的奖金,直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同一项目有两个(含)以上引荐人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九条:下列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一)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二)垫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三)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四)国家计划资金、各类专项贷款、拨款资金项目;(五)以特许经营(BOT)及其演变模式投资的项目;(六)其它不应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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